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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置7架EC225LP型直升机(2)

时间:2014-11-22 14:49来源:中国证券报-中证网 作者:直升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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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8.1.5 初始付款的额外条件

   买方有权修改本合同的直升机数量。

   8.1.5.1 如买方取消订单,应在直升机交货期提前两年或者超过两年时通知卖方(指空客直升机公司,下同),则没有违约金产生。已支付的首付款由卖方保留作为后续采购项目如航材的货款。

   8.1.5.2 如买方取消订单并在少于直升机交货期前的两年内通知卖方,则已支付的首付款由卖方视为违约金保留。

   8.1.5.3 如本合同内的一架或者多架直升机的订单取消, 第七条条款“技术支持”中提及的条款与条件将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进行修订。

   8.2 支付尾款

   8.2.6 第六架直升机

   买方应在第六架EC225 直升机的技术验收日前四(4)个月要求其银行开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押汇信用证,开证费用由买方承担,信用证金额为Euro, - 15,022,000.00。

   8.2.7

   第七架直升机

   买方应在第七架EC225 直升机的技术验收日前四(4)个月要求其银行开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押汇信用证,开证费用由买方承担,信用证金额为Euro, - 15,022,000.00。

   修订后:

   8.1.1. 第一笔初始付款

   买方在签订ECOPO 1186/09/11-3的合同后已经支付第六架和第七架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五(5%)的第一笔首付款,即Euro, -2,030,000.00。

   8.1.2. 第二笔初始付款

   买方已在2013年支付第六架和第七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一(1%)作为第二笔初始付款,即Euro, -406,000.00。

   8.1.3 第三笔初始付款

   买方应在2014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第六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四(24%)作为第三笔初始付款,即Euro, -4,872,000.00。

   8.1.4 第四笔初始付款

   买方应在2015年7月底之前支付第七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四(24%)作为第四笔初始付款,即Euro , -4,872,000.00。

   8.2支付尾款

   对于下文的尾款支付,卖方将向买方提供一份履约保证书,其保证金额度为付款所涉及直升机价格的百分之五(5%),有效期从收到尾款之日起一年。

   第六架直升机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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