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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置7架EC225LP型直升机(3)

时间:2014-11-22 14:49来源:中国证券报-中证网 作者:直升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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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买方应在第六架EC 225LP直升机的技术验收日前三(3)个月要求其银行开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押汇信用证,开证费用由买方承担,信用证金额为Euro, - 14,210,000.00。

   为保证第六架EC225LP直升机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工厂验收,该不可撤销的押汇信用证则需要在2014年底之前开具。

   第七架直升机

   买方应在第七架EC 225LP直升机的技术验收日前四(4)个月要求其银行开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押汇信用证,开证费用由买方承担,信用证金额为Euro, - 14,210,000.00。

   3、额外条件

   (1)买方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知卖方取消第七架EC225LP型直升机订单,则没有违约金产生。已支付的货款由卖方保留作为买方后续“支持与服务”项目的货款。

   (2)如第七架EC225LP型直升机被确认于2016年3月31日之后交付,卖方则每年按直升机总价3%的比例收取额外费用。

   (3)如取消EC225LP第七架的订单,原合同中第七条条款“技术支持”中提及的条款与条件将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进行修订。

   除上述条款外,《7架EC225LP型直升机购置合同》其余条款没有改变。二、对公司的影响

   1、上述条款的修订,调整了《7架EC225LP型直升机销售合同》中第六架EC225LP型直升机的交付时间,同时明确了第七架EC225LP型直升机的订单确认期限为2015年6月份之前。

2、如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知空客直升机公司取消第七架EC225LP型直升机订单,则没有违约金产生,已支付的购机款Euro, -1,218,000.00由卖方保留作为买方后续“支持与服务”项目的货款。但如公司购置第七架EC225LP直升机交付订单时间导致该机交付时间可能延迟至2016年3月31日之后,公司需按直升机总价3%的比例支付额外费用,经估算为Euro, -609,000.00,折合人民币(6.12490.00140.02%)约466万元(汇率按1欧元兑换7.65元人民币),将增加第七架EC225LP直升机资产原值,按此资产原值计提的折旧对交付后公司各年度财务状况、经营成果基本没有影响。

   3、空客直升机公司与公司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,《EC225LP型直升机销售合同》及修订合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,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是否因履行合同而对空客直升机公司形成依赖。

   备查文件

   1、《欧洲直升机公司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提供7架EC225LP型直升机第ECOPO1186/09/11号销售合同》;

   2、《空客直升机公司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提供7架EC225LP型直升机第ECOPO1186/09/11号销售合同修订案一》。

  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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